林*彪叛逃前写给毛主席的一封信终于曝光!内幕震惊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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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三”事件发生后,从毛家湾林宅中清查到一份林彪写给毛泽东的信稿。但是,关于信稿的事,执行毛家湾清查任务的中央警卫局有关人员在其回忆录中没有提及,吴德、纪登奎等人的回忆录中也没有提及。“两案”审判中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中也未提及。
这封信稿,吴忠(北京卫戍区司令员)在他的回忆中提到,经证实,这封信稿确实“存在”,无可怀疑。但是,这封信稿内容的真实性值得探讨。质疑者众,疑惑重重。
主席:
五月二十日,我找了周总理谈了谈有关党的团结和相当于中央局以上的安全问题。我要总理考虑和请示主席。现将我谈话的大意报告主席,请主席考虑并盼主席能找总理一谈,由总理采取落实的办法。我的意见如下:
经过五年来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而这个大革命是非常必要的和正确的,我们党取得了很大的胜利。现在是要巩固胜利,是要贯彻“九大”的团结路线,保证“九大”以后,特别是批陈整风以后(批陈整风是必要的和正确的。因为陈伯达是反革命分子,,是大坏蛋,他利用庐山会议的机会乘机作乱,因此必须肃清他的影响)党中央和中央局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保持巩固的团结,预防思想糊涂的人和冒险家,采取意想不到的冒险行为,破坏党的团结,导致秩序的紊乱,引起国内国外的不良反映。为此,要想出具体办法。我想到了以下的办法,不知妥否,盼主席酌量。
第一,实行“四不一要”的做法。即是在暂定十年之内,对现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大军区的第一把手、第二把手(经过批陈整风以后,现任中央和中央局人员,基本上应当说是可靠的)实行不逮捕、不关押、不杀、不撤职等“四不”,如果他们某个成员有错误,可经过党内思想批评来解决,他们有病,可找人代替工作,如果病故,则提升其他人接替。对于久病要求退休者,则按退休干部处理。“一要”就是遇特殊情况,要执行主席面授的机动指示。
第二,将以上规定传达到北京,以至其他必要城市担任卫戍部队的每一士兵,要他们根据这个规定,任何时候,不执行除主席以外的任何首长有关对中央和相当于中央局以上人员的捉人、关人、杀人等乱命。如果他们借口是执行命令而执行乱命,则其本人应受法律的严厉制裁。无论逃至何处,均应归案严办。而绝不可托辞是执行命令而推卸自己的责任。
第三,为保证首都安全,首都附近的三个人造山,建议由华东、华北、山东各派一个独立营来担任固守。
第四,建议将三十八军调离华北。这个部队虽然是很好的部队,但放在首都附近不甚适宜,以调往别处,换一个原二野、三野或一野的军来,接替他们的任务为宜。
我的以上想法,是看了这次批陈整风会议文件,有的同志在担心着安全问题。他们的心情是忧虑的,因而是值得重视和深思的。我想,为了防止万一发生事故起见,所以想到以上的做法,但这些方法必然是不完备或甚至是不正确的,特报告主席,请主席考虑交总理遵办。
关于第一条和第二条,甚至可以召集首都所有担任警卫部队的干部开会宣布,由他们口头上或文字上传达到每一个士兵,并且每隔两三个月重复向士兵传达一次,十年不懈。十年后再看情况,基本上也应当根据这个精神办理。首都以外的部队,可传达到师、团以上干部。
这些内容,对外都应严格保密,尽可能免除付作用的发生。
我很想和主席谈谈。如主席什么时候有时间,请约我一谈。
此致
敬礼!
带着上述疑问,我们不妨仔细研读这封信稿的内容,并结合事件前后当事人(不单林彪)的一些动态,我们似乎觉得,问题非常复杂,水很深…
一、这一份已誊清的信稿,并非林彪亲笔所写,而是其他人的笔迹。
二、信稿的末尾,没有署名,没有落款日期。
三、在原“林办”秘书中,目前尚未有人公开承认是该誊清稿的抄录者。换言之,该信稿形成过程是研究者目前尚未弄清楚的,包括:是否确为林彪口授?谁是林彪口授时的记录人?信稿口授、起草、誊清的日期?为什么没有署名?为什么未能发出?这一切,目前尚未有答案。
四、信稿称,“五月二十日,我找了周总理谈了谈有关党的团结和相当于中央局以上的安全问题。”权威的《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并没有林、周两人在这一天谈话的相关记载。
五、信稿中的“中央局”含义是什么?吴忠口述的整理者将其理解为“中央政治局”(《吴忠谈“九一三”事件》一文中信稿两处还按此理解作了改动),恐怕是一种误读。因为信稿是将“中央”与“中央局”并列的,“中央”指的才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中央局”指的应是1971年已不存在的中共中央东北局、华北局…等几个“中央局”,对于1971年来说,这是一种习惯性的旧的说法,信稿的口授者在这里极有可能是指代各大军区,就如信稿中说“建议由华东、东北、山东各派一个独立营来担任固守”,指的应是南京、沈阳、济南军区。
六、信稿所称要实行“四不一要”的“现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大军区的第一把手、第二把手”,按字面理解,符合这一特定条件的有以下几人:陈锡联(沈阳军区司令员,军区第一把手)、张春桥(南京军区第一政委,军区第一把手)、许世友(南京军区司令员,军区第二把手)、谢富治(北京军区第一政委,军区第一把手)、李德生(北京军区司令员,军区第二把手),似还应加上纪登奎(北京军区第二政委,军区第三把手),这恐怕才是信稿口授者所指“中央局”的人。以上这些人,恰恰并非是林彪的四野旧部,并非“林彪嫡系”,并不包括黄、吴、李、邱。信稿的口授者为什么会为这些人说话?是否另有深意?
七、庐山会议后,紧接着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批陈整风,一直到9.13前夜。期间,林彪一直夹着尾巴卷缩在家里或外地,面对警告和劝说,始终没有正面做出自我批评。这封信稿出现在其中,似乎不大可能。
林彪,原名林祚大,字阳春,号毓蓉;曾用名育容、育荣、尤勇、李进。军事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1925年参加中国。参加了八一南昌起义。在井冈山时期先后任营长、团长、军长、军团长等职。参加了红军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一一五师师长。
解放战争时期任东北野战军司令员等职,指挥了辽沈战役、平津战役等重大战役。解放后历任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国防部长、中央军委副主席等职。“文化大革命”中组成反党集团,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阴谋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
1971年9月13日,发生在蒙古人民共和国温都尔汗的一次空难,震惊了中国政坛。不久,以共和国总理周恩来为首的中央专案组进行调查。
公布了调查结果:中共党章法定接班人、在中国政坛上位居“二号人物”的林彪,企图篡党夺权,在阴谋政变未遂的情况下,仓惶乘机外逃,不料机毁人亡。
此事在10年之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又组织了庞大机构进行了复查,最后对这个定性为“反革命集团”的案件,进行了历史的审判。两次调查,结果一致。
1971年9月8日,下达反革命武装政变手令,企图谋害毛泽东,另立中央。在其妄图策划反革命政变、谋害毛泽东的阴谋败露后,于9月13日0时与妻子叶群、儿子林立果等从山海关机场强行乘飞机外逃,凌晨3时在蒙古人民共和国温都尔汗肯特省贝尔赫矿区南10公里处机毁人亡。
笔者经过长期严肃的分析后认为本案存在多处重大疑点,本文中笔者将要对“9.13”事件提出以下新的、不同于通常说法的核心结论:
一、林彪在1971年9月12日夜出走去机场的汽车上没有说过“到伊尔库茨克多远,要飞多长时间”这句关键性的话。这是林彪事件关键性证人李文普说的谎话,做的伪证。
二、林彪在9月12日夜乘机要出走的目的地是广州(香港),而不是想叛逃苏联。最终没有去往广州的原因是所乘三叉戟256号飞机燃油不足。而后来飞向蒙古、苏联的行为应由林彪之子林立果负责。
三、256飞机在外蒙古境内没有一直飞向苏联,而是在飞到苏联、蒙古边境处调头,向中国方向返回。这个举动不是因为燃油不够导致寻找机场迫降,而是因为林彪不想叛国,所以强令256飞机返回中国。
四、256飞机在外蒙古的温都尔汗着陆前,在空中就已经发生爆炸并起火。
五、256飞机在空中爆炸起火是由于在温都尔汗附近被驻蒙古的苏军导弹击中所致,飞机在受伤后,进行带火迫降时又发生事故,最后迫降失败,机毁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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